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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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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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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一篇完整的法学毕业论文,包含诸多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传达着作者的学术观点。一般而言,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比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的要求要远远来得低,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具体部分上,两者是一样的。做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必须首先明白其包含哪些部分,再开始写作也不迟。(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专业法律硕士论文精选第一篇一、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一) 控制股东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主要是从持股的比例来定义控制股东,并依据股东拥有股份的多寡,认为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就是公司的控制股东。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公众型持股公司的日益盛行,早期的关于控制股东的理论已经很难解释当今的现象,一些股东尽管没有达到持股比例的 50%,但是通过其他途径同样实现了实质上的控制权。所以,尽管控制股东的概念出现和发展已经过很长的时间,但是各国在具体的界定标准上却有着各种不同理解。观其历程,主要是从形式的标准向实质的标准过度。形式标准,是指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如果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一定比例就可以称为控制股东,就被认为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369 条之二第 1 项规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或出资额,超过其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或资本总额半数者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其含义是,凡超过公司已经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或者资本总额半数就可以称为控制股东。《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中规定,控制权须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 35%或以上的投票权,不论该持有量是否构成实际控制权;。即,只要持有或者共同持有公司 35%或者以上的投票权就被称为控制股东,就被认定为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实质标准,是指尽管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达到半数以上或者法律所要求的比例,但是股东仍然能够通过其他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支配。《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控制;解释为管理、知道、监督、限制、管制、治理、执行、监视的力量或权力。①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是对公司的人事、财务及决策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也将控制权;界定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力量或权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规定控制股东是有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二)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国内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因此表述也是各不相同。我国财政部 1997 年 5 月 22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表述为关联方交易;,《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 29 条的表述为关联人士交易;。国内的立法性规范文件普遍是用关联交易的提法是在 1997 年 6 月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 97 年中期报告必须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但是,条文并没有明确关联交易的概念。考察国外的公司的立法也没有直接使用关联交易;的表述,比如《德国股份法》第三篇使用关联企业;的表述,《美国示范公司法》第八章之六使用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的表述,《韩国商法典》第 199 条使用自己交易;的表述。尽管如此,国内还是有学者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①因此,在定义关联交易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需要界定关联人和交易的内涵与外延。关联人,也有称关联方;、关联者;,《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将关联方界定为某一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如果其中一方有能力对其他方的管理或经营决策进行控制或重大影响,达到可以阻止交易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完全追求自身单独利益的程度。;②《国际会计准则 24 号》的定义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二、控制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一) 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弊端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虚构信息,扰乱市场调节机制。为了隐藏公司经营不利的局面,保持投资者的信心,每到年底,很多公司纷纷与控制股东等关联人进行资产置换、管权转让交易,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来制造虚假的利润。第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公司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公司的利益通过表面合法的形式,其实把利益源源不断的输送到控制股东的账户上。这样,公司的资产被控制股东肆意的侵占,严重的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无从保护,被控制股东侵占。公司的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也难以保证,比如公司的债权人等。第三,频繁的关联交易会降低企业的经营能力。频繁的关联交易会使企业的命运与一个或者几个关联企业联系到一起,一旦关联企业经营发生困难,那么企业自身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二) 控制股东关联交易普遍性与危害性实证分析我国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各种类型的公司之中。以上市公司为例,2001 年深沪两市有 73.18%的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2002 年的数据显示,有 65.84%的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 2001年和 2002 年都高达 70%以上。①从 2002 年到 2003 年 3 月 31 日在深沪两个证券市场所有的 A 股和 B 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样本中,上市公司与其控制股东之间及上市公司与同属于同一控股公司的其他企业之间共发生 606 笔关联交易,占样本总数的 85.12%,涉及金额共计 6,000,620 万元,占样本总额的 82.71 % 。2002年沪市控制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达338.6亿元,比2001年的316亿元增加 6.9%,相当于上市公司 2002 年末净资产总额 10209 亿元的 3.31%。①2003 年年报统计,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侵占资金余额为 577 亿元,而实际上估计侵占额度在 1000 亿元左右。②2004 年上半年,深市 505 家上市公司中有 225 家存在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现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 44.55%,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发生额高达 288 亿元,期末占用余额 368 亿元;沪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发生额总计 282.2 亿元,资金占用余额 448.7 亿元,其中大股东直接占用 107.2 亿元,大股东控股子公司占用 75.5 亿元,其他关联公司占用 265.8亿元。③从 2004 年中报来看,深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部分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比较严重;逾期担保大幅增长,个别公司对外担保仍然严重;部分公司委托理财损害严重。2004 年中报显示,深市 505 家上市公司涉及担保的公司 311 家,担保总额 420 亿元,其中违规担保总额 131 亿元,比年初的 109.4亿元上升了 20.10%。逾期担保余额 113 亿元,比年初的 72 亿元增长了 57.62%。大部分违规担保集中在 10 家公司,占违规担保总额的 71.57%。排名前十位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余额占全体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总额的 65.3%。④.三、 公司法规制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8(一)关联交易制度设计存在缺失 ......8(二)关联交易规制的操作性不强 ......9(三)规制外延范围过窄并且欠缺体系性 ......12四、完善公司法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5(一)完善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规制的理论基础 .........151、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理论.......152、公司合同理论..........16(二)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规制的原则 ..........161、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162、全程调整原则..........173、各部门法综合调整原则.........17(三)完善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事前审查制度 ....171、借鉴美国、德国的制度,确立关联交易审查标准........172、确立股东大会关联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19(四)加强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过程监督 ........20(五)健全控制股东关联交易救济制度 ........23四、完善公司法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一) 完善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规制的理论基础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负有考虑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义务。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诚信义务要求他们以公平、正义、平等的方式,而不是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运用其控制公司的权力。①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在内容上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处于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冲突的情形下,不得利用其所享有的控制权从事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注意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像谨慎的普通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②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并不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随着控制股东的出现、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造成了控制股东通过滥用公司权力机关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法理学上的有权利必有义务的原理,控制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其理所应当的要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负责。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现代正义观的应有之义。现代的正义观强调实质的正义,如果仅仅是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来进行公司的管理,很容易造成控制股东滥用权力,而中小股东处于无权的境地。传统的正义论已很难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因此,现代公司法普遍的要求对控制股东课以诚信义务的要求。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股东平等与股份平等原则的要求。股东平等是指要求持股类别和比例相同的股东应享有相同的利益分配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份平等原则是指,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相等的。股份平等必然要求中小股东服从控制股东,这是在控制股东尽到其合理的义务的前提下,少数股东服从控制股东。但是,如果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下,必须对控制股东进行规制。那么根据此原则,控制股东理应负有诚信的义务。..结语通过考察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史,公司法对于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的态度,是由绝对的禁止到逐渐宽松的过程。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公司法关于规制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过程,看作是如何更好地处理公平与效率这一发展主线而发生的一场制度变迁。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并非一无是处,相反,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还存在着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的积极作用,法律所应关注的是如何规制其消极的一面充分发挥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协调配合进行规制,考察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立法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规制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政出多门,其适用范围和立法等级各不相同,相互之间没有形成体系,难以对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形成有效的监管。现有的法律之中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规制还存在问题,首先,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事前审查机制存在漏洞。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从事前就要着手进行规制。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公平标准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排除制度适用的范围又过窄,这都为控制股东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埋下了隐患。其次,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过程的监管也有不足之处。控制股东普遍存在于各种类型的公司之中,关联交易频繁,而关联交易中股东的知情权却难以保证,《公司法》只在有关的条款当中概括的总结了股东的知情权,但是如何去行使却没有规定,如何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也是缺乏有关的规定,可见实用性并不强,对公司的经营与股东利益的保护作用不大。作为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累积投票制度以及股东的表决制度,也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容易被控制股东规避,难以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问题。最后,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进关联交易的救济制度中也存在纰漏,还存在股东退出公司的渠道不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参考文献(略)专业法律硕士论文精选第四篇第一章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概述及法经济学分析的意义1.1 酒后驾驶危害性、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根据 2008 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交通肇事致死的主要原因,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大约占全部交通事故的 50%60%,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多达数万起,因酒后驾驶肇事造成死亡的事故占全部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一半以上,其危害程度令人吃惊。酒精具有麻醉人的中枢神经的作用,摄入过量酒精的驾驶人,在酒后驾驶过程中会出现体力、判断能力和动作协调能力明显下降的现象,使得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安全系数明显降低,极易引发事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状态时,神志出现恍惚,注意力不能正常集中,视觉角度和驾驶操作的准确度比正常人下降数倍,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 2.5 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 2 倍左右1。最为致命的是,醉酒驾驶人对突发事件的判断和反应将比正常状态下滞后 1 至 2 秒,以时速 100 公里计算,反应慢 1 秒相当于车辆已驶出近 27.8 米的距离!此外,驾驶人在摄入过量酒精后会出现精神亢奋,意志力减弱,自制力部分丧失,对自己的驾驶技能盲目乐观,听不进周围人的劝告,容易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机率大幅增加。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认定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制定的。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 BAC)大于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2。我国法律认为,BAC 低于 20mg/100ml的不是酒后驾驶,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最高予以拘留 15 天、罚款 2000 元、暂扣驾照 6 个月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肇事致人伤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的扩大到 7 年)。1.2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沿革在我国这样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度里,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明确、从明确到细化和严格的发展、变革的过程。我国的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表现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在酒后驾驶刑事处罚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一直没有把醉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同一般交通肇事区分开来对待,不论 1979 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 1997 年新修正的新刑法,都只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交通肇事是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还是操作失误造成的,法律一概不问,当然法官可能在实际判罚中会有所考虑,但是总的说来,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刑事处罚制度。2010 年年 8 月 23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或许将来醉酒驾驶将有明确的刑事处罚制度来约束。在酒后驾驶行政处罚方面,与刑事处罚制度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制度的变化则要复杂的多,但也仅限于 1986 年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有关酒后驾驶行政处罚制度的规定直到 1955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批准通过《城市交通规则》才有所体现,其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第五十五条规定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第二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设计的法经济学分析2.1 制度在预防和惩罚酒后驾驶上的功能定位酒后驾驶处罚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条文,它具有法律本身所具备的影响力,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对酒后驾驶极为危险且将被惩罚的信念,从而达到使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外在规范内在化,让人们形成尊重和遵守酒后禁止开车的习惯。可以看出,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教育作用是通过反面教育来实现的,即通过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使人们在今后遇到饮酒与开车可能相遇的场合里,根据处罚制度的规定,教育、告诫自己或者他人不应该在饮酒后发生开车的行为,并充分认识到违反此规则可能遭受的风险。根据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09 年零点中国公众评价指数报告》的调查显示4,我国绝大多数民众对于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明确认知,对酒后驾车的后果也心知肚明,有 73.7%的人认为酒后驾车非常危险,会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只有 2.2%的人认为一般或不太危险。.2.2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酒后驾驶处罚制度作为一种价格诱因,影响人的行为选择。经济人理论告诉我们,人并不是一味的规范遵循者,如哈耶克所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人既是规范遵循者,也是理性最大化者5。对于酒后驾驶处罚制度,人们时时刻刻对遵循不饮酒驾车规定的收益和不遵循该规定的收益进行比较,如果遵循不饮酒驾车规定的收益明显大于不遵循该规定的收益,则该行为人有更大的可能做出遵循不饮酒驾车规定的理性选择。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者必须分析需要人们不酒后驾车造成的成本与收益的影响。从经济学意义上看,酒后驾驶处罚制度就是要让驾驶人认识到违反不饮酒驾车规定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可能获得的收益,迫使驾驶人遵守严禁饮酒驾车的规定,以满足公众安全利益的需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即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只要没有发生重大、特大的交通肇事,是不会被刑法处罚的,只能被行政处罚,当然前提是要有警察能够发现并决定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偏偏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行政拘留 15 天,或者是并处最高罚款 2000 元,但是 2000 元对一个有车族;来说,可能只是九牛一毛,无关痛痒。至于 15 天的行政拘留,也有可能在各种人际关系网的相互作用下得不到落实了。于是,他的选择天平就偏向于不遵循规定即酒后驾车了,但是无形之中这种选择却给社会和不特定人群带来了高度危险性。因此,在我国,酒驾行为最大可能受到的最严厉处罚,与可能给交通安全造成的后果相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酒后驾驶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是过轻了,从而导致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泛滥成灾。因此,驾驶人违反严禁酒后驾车规定的成本高低,直接决定了驾驶人遵守严禁酒驾规定的程度高低。第三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设计的法经济学分析....... 73.1 制度在预防和惩罚酒后驾驶上的功能定位..... 73.2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 93.2.1 法律制度与人的行为选择.... 93.2.2 法律执行的成本与效益 .... 103.3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效率与公平考察..... 103.3.1 酒后驾驶界定标准设计的问题...... 103.3.2 酒后驾驶肇事罪名认定的问题...... 113.3.3 酒后驾驶肇事判处缓刑的问题...... 12第四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运行..... 134.1 行政处罚制度运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134.2 刑事处罚制度运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15第五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最新变迁....... 175.1 减少成本的途径 .... 175.2 提高效益的途径 .... 19第五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最新变迁的法经济学分析5.1 减少成本的途径增加酒后驾驶人违法成本的实质是加大对驾驶人违反严禁酒后驾驶规定的惩处力度。在同等威慑水平下,如果提高惩罚概率要比加大惩罚严厉程度耗费更高的成本,那么较高惩罚严厉程度与较低概率的组合就是更好的组合。;可见,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加酒后驾驶人的违法成本能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酒后驾车现象的发生。一般说来,增加违法人成本可以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三种手段来实现。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在 2010 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的罪名,赋予比较重的法定量刑。无独有偶,4 月 28 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2011 年 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争论多时的醉驾入刑;终于得到了明确,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扩大,驾驶人的违法成本将明显提高,刑罚的震慑效果也必然得到强化,引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详的话:那确实是对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是有积极作用的。;结 语脱离法理的限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进行分析透视,使得对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研究脉络更加清晰。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我国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存在界定标准过宽、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发现率和查处率低下,酒后驾驶肇事发生后又存在司法成本过高、震慑力度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国酒后驾驶违法现象日益突出。为此,笔者建议,应当通过提高酒后驾车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幅度、降低酒后驾车的处罚起点标准、提高酒后驾驶行为人强制强保险费率等途径,增加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进而影响驾驶人的行为选择;在优化制度运行效益方面,笔者提出应当引用判例法减少酒后驾驶肇事定罪量刑时的司法成本,简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以提高酒后驾驶行政处罚效率;在提高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效益方面,笔者建议要从加强执法监督、扩大责任主体和强化社会监管三个方面,通过设计多元化的处罚制度来共同治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这些建议对于整治酒后驾驶违法现象要比单纯从法理角度进行探讨更加直观、实用,可能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和经济发展规律,使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更富有效率。参考文献(略)专业法律硕士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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